(三)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缴费。合同期限满1年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合同期限不足1年且在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年的季节性用工,如本人自愿(写出书面申请),可只由单位为其缴纳本人工资4%的养老补助费,全额记入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建立养老补助个人账户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原养老补助费个人账户转入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但不计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回本市农村的,个人账户养老补助费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养老保险关系与农村养老保险分别保留,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待遇分别计算;流动出山东省的,根据本人意愿,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补助费可全额转入新从业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全额退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进城务工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照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障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其中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约定时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欠薪报告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要按规定及时清偿所欠工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追究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九、认真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用人单位要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生活居住环境,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障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和卫生防病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