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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号和鲁政办发[2003]2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及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工作,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要大力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及时调查掌握市场用工需求和供给状况,依靠劳动力市场、媒体、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快捷发布用工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务。
  五、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各级要在打破城乡、户籍、地域壁垒,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同时,大力推动本地农村劳动力向市外、境外转移就业,从事高技能、高报酬的职业。要引导农民破除蹲家守业、不出远门、不创业冒险的旧观念,鼓励更多的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发展“打工经济”。
  六、认真做好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民外出就业前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要普遍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他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根据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要整合现有的职业培训力量,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全面提高转移求职人员和农民工的素质。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需要对使用的农民工分批安排适当的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要先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借鉴定之名乱收费。
  七、全面落实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保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权利。
  (一)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各种用工形式、期限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失业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国有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先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按各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只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设立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应同时按本地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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