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
国办发[2003]1号和鲁政办发[2003]24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鲁政办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统筹就业、开发就业岗位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障工作。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企业招用农民工要与招用城镇职工一样,实行用工自主、双向选择,不受户口和地域限制,不需行政审批。取消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工种限制和比例限制;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办证手续,逐步实行身份证备案就业和暂住证管理制度;对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准入制度,特别是技术工种和特殊行业的职业资格、身体条件要求,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临时性用工”与城镇职工一样,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据《
劳动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三、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各种形式和期限的农民工,都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农民工上岗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需持农民工的《身份证》、《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预备制培训)证书,填写《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发给《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证》。现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凡没有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补办招用备案手续,补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继续留用的,要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