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的内容:
1、在城市建设工程性质上,凡属利用政府资金,包括政府贷款、政府投资、国债资金等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公共交通设施、城市防潮防洪、供水排水、拆迁补偿、污水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2、在单个工程建设项目上,凡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工程设计、投资规模、预算造价;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选择投标队伍、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度款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质量监督、验收、结算以及监督小组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在市政工程建设造价上,凡市政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按本意见实施监督。
三、监督的程序与方法
(一)按照市政工程项目程序渐进的原则,凡没有完成监督的前程序,不能进行后程序的操作。监督小组应对监督的内容提出审核或监督意见,业主单位对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在未作出回复之前,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的操作。
(二)监督小组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按照简捷、科学、廉洁、高效的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其一般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如下:
1、听取业主单位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总体情况;
2、审查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有关资料、工程预算资料、施工方案等。
3、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会议及相关活动;
4、参加施工队伍资格预审会和招标开标会;
5、参加大宗工程建设原材料的政府采购活动;
6、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8、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审核工程结算;
9、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10、受理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监督领导小组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重点是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监督:
1、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2、对建设项目所需大宗原材料的政府采购的监督;
3、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