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四区内的合资、合作企业,其合资、合作中方为无主管或多元主体的,除中央、省级分享后的所得税为市级收入,其他税收市、区各半。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改制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所有税收仍为市级财政收入,入市级国库。
第十二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离的,原则以生产地为依据,由市财政局参照引资主体界定入库级次。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划分应上解中央和省的部分以外的县(市)区级涉外税收收入,年终列为单项决算事项,不再参与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超基数分配。
第十四条 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和市地税稽查局全面负责全市涉外税收的稽查工作,如执行中发现偷税、逃税问题和入库级次有误,有权纠正,罚没款和补缴税款一律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授权“八县一区一市”财政局和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中方为市属和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授权四区财政局负责中方为本区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辖区内的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变。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同时,要密切配合涉外税务部门共同搞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国库和各县(市)区国库要严格把关,按本办法确定的入库级次入库。发现有误,有权立即通知税务部门纠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列为每年例行审计工作重点之一,严格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各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入库级次审核、确认的准备工作,以及与国库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昆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