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其它税收入库。
1.市属及市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国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入市级国库(西山区海口镇的上述企业,其地方收入为西山区区级收入,入西山区国库)。
2.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四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按市、区各半分级入库。
3.省内其它地、州、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省外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昆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地方财政收入按市、县(市)区各半分级入库。外地外商投资企业驻昆分支机构所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收入,入市级国库;办事机构的税收收入,按市、县(市)区各半分级入库。
4.四区所属及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为区级财政收入,入各区区级国库。
5.四区内的独资企业所缴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收入市、区各半,分别入市级国库和企业所在区的区级国库。
6.其他所有制形式和多元化投资主体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各种税收的入库级次由市财政局参照引资主体界定入库级次。
第六条 “八县一区一市”辖区内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分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均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管,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入县(市)区国库。
第七条 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涉外税收,由开发、度假区的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市本级和开发、度假区两级税收入库级次的划分按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确定。原则上与“八县一区一市”相同。
第八条 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各项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县(市)区和开发区各半的原则分别入开发区区级国库和有关县(市)区级国库。
第九条 凡税收征管关系在四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又在四区以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上缴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级国库。
第十条 凡税收征管关系在四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又在四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所得税外的其它税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