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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外商投资
 企业税收征管及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入库级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涉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按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总体要求,明确市级、县(市)区级两级税收征管的范围和职责,并兼顾市和县(市)区两级利益,共同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和两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02〕8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下简称“四区”),实行统一征管,分级入库;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由开发区统一征管;呈贡县、嵩明县、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安宁市(以下简称“八县一区一市”)实行属地征收,加强监管。
  第三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界定工作由市财政局全面负责。并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召开界定小组工作会议,对特殊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的入库。
  1.中央、省属、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确定中央、省级分享后的部分全部入市级国库。
  2.县(市)区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确定中央、省级分享后的部分全部入县(市)区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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