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2003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开采砂石、生产砖瓦取土涉及文物保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程建设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水利、交通、铁路、宗教、旅游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条 对下列地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世界文化遗产;
(二)历史文化名城;
(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