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八)贬低他人的;
(九)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十)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十一)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十二)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十三)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十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疾病、诊疗方法及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五)宣传内容与医疗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四、医疗广告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相一致。
五、禁止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六、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七、禁止以新闻报道、会诊等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方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的,应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八、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我局出具的《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九、医疗广告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表可在各区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所广告受理窗口领取,也可从深圳卫生网www.szhealth.gov.cn下载),区属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申请医疗广告需经该区卫生局签署意见。
(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将材料报送相关处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市卫生局医政处和中医处负责对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编定广告文号,制作《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若干份,盖章后交市卫生监督所分别发送广告申请人、区卫生局、市工商局广告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