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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
  (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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