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
(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