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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
 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9日 深建字[2003]28号)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当将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措施费的有关内容。
  二、措施费应当包括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措施费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参照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指导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三、施工企业应当将措施费全额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四、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划拨措施费。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指导标准

附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指导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深圳市关于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防护费用支出: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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