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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 深公(人)字[2003]319号)


  为做好2003年度暂住证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和《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暂住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安部门今年启用了办理暂住证的新系统,对《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也做了修改。新版表格仍分劳务和非劳务两种。有关表格、填表说明及暂住人口信息录入软件等可从互联网(网址:www.szga.gov.cn)下载。
  二、劳务暂住证的申办分为集体申办和个人申办。
  集体申办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按脱机录入要求逐项录入暂住人员信息,打印出办证表格并拷盘,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或聘用干部手续后,持《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软盘到企业登记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在施工工地的从业人员,由所属企业办理完相关用工手续后到工地辖区派出所申办。
  零散劳务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由劳务人员个人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宝安、龙岗两区办理特区劳务暂住证人数仍控制在办理总量的20%以内。
  三、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招用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外来人员上岗之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
  市、区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查验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劳务工指标登记本;
  (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仅限于广东省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用人单位与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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