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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3]2号 2003年5月15日)


  为建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我市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含政府采购机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投诉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管理。
  涉及法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五条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 异议和投诉

  第六条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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