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深教[2003]195号)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根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7号令)和《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深府〔1998〕194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教师(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以满足教师需求为原则,以提高教师素质为根本,在教师继续教育第二周期(2003—2008年),实施以校长培训为先导,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为重点,面向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探索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机制,开创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使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学历提高培训。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规划,争取到200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中学教师达到30%,具有本科学历的小学教师达到50%,具有大专学历的幼儿园教师达到80%。
——新任教师培训和职务培训,继续执行《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规定》。新任教师培训的培训内容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学科教学案例分析、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教育政策法规等。培训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转为正式教师。全体教师必须参加以5年为周期(2003—2008年)、每年60学时的职务培训。职务培训必须把师德教育贯彻全过程,把新课程师资培训作为核心内容,强化外语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校长、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每5年必须参加240学时的提高培训。2003年起,全市统筹实施“海外培训计划”,校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以海外培训为主,学习中西方先进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到国外中小学挂职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带动和促进深圳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依托国内名牌师范院校开展国内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