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成立全市性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三十二)抓紧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综合机构。要强化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服务网络。组建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为市经贸局下属的副局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十三)充分发挥总商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类企业、工商业主、行业协会、工商社团,均可以个人、企业或团体会员加入总商会。总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民营经济的愿望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民营经济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把设立在市总商会的民营企业党委改建为市委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商会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党建工作的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各区民营经济党委(党工委)开展工作;加大在民营经济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民营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民营企业的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适当增加民营经济工委的编制,加强党建工作力量。
(三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