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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十六)为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提高和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商务签证不须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二十七)建立健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设立中介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监管中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解决中介组织有关问题。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会计、法律、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二十八)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民营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二十九)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账。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发展以相关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民营企业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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