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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二)优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和壮大的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
  (二十三)优化政务环境。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涉及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和承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赞助项目,应由企业自愿参加。民营企业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入会或强行收取会员费。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二十四)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构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以及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五)优化人才环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尤其是特别优秀的人才。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聘用。民营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员工的培训,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一定资助。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我市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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