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扩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制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损账补贴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市财政再安排1亿元资金作为市政府支持建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按照担保贷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优质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企业受益面,每年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担保总额的50%,其中第一次获得融资担保的民营企业数不得低于担保企业总数的30%。鼓励民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享受我市对创新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有条件的区、镇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参与、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十九)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扩大我市创业投资机构资本金规模,鼓励创办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建立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和政府各类专项基金的沟通协调、联合投资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我市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提高信贷审批工作效率。商业银行应从优执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特别是信用保证贷款的利率下浮政策,增加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通过开办个人创业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满足民营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票据融资,积极对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事务,办理具体税收事项,要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