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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市政府资助建设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按照“市场导向、公共财政、社会共享、开放管理”的办法,实行低标准收费。
  (十五)外向型民营企业。放宽生产型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凡我市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民营外贸出口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平等申请外贸专项贷款和出境展摊位费补贴。具备自身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依法实行电子报检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便捷通关程序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包括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都适用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出口退税指标和进口配额指标的分配,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出口指导。市政府积极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海外投资中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等实物投资,经审核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资金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优惠。
  (十六)商贸物流型企业。要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对象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
  (十七)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2003年安排1亿元,而后4 年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再安排1亿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市产业发展基金今后5年每年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1)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2)提供公共技术实验服务;(3)提供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4)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6)提供理财服务;(7)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8)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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