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国内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总部类用地可享受政府优先安排和优惠支持,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挂牌出让等方式解决。研发中心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
(十三)落实对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及有关部门的配套规定执行。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贸物流型民营企业发展
(十四)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和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同等享受其他类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我市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已列入国家部委有关专项发展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市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的新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专项资助。民营科技型企业,在安排科技项目、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