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三)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三高”农业和物流业、商贸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旧城(村、工业区)改造,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允许民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贸易业务和对外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对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四)放宽企业准入条件。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深圳市”,可不标明所属区名;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一致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其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取消要求投资者提供暂住证明的做法。进一步放宽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条件,其经营方式、组织机构、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其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工商部门应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