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3年5月16日 深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我市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较强等特点,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深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三至五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