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地震局《关于进—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省地震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今年以来,我国大陆相继发生了10多起5级以上地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较大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月29日转发了《中国地震局关于200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号),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我省地处地震和火山多发地带,2003年1月至4月,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已发生3级以上地震6次,其中2月19日至24日,陵水近海发生3级震群现象。为了全面贯彻国办发[2003]6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关键一年。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加速我省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增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我省地震形势的严峻性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震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 防震减灾是特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必须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法行政。各市、县要依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保证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投入,落实国家、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配套经费,保障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地震、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