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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地震局《关于进—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省地震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今年以来,我国大陆相继发生了10多起5级以上地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较大损失。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月29日转发了《中国地震局关于200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号),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我省地处地震和火山多发地带,2003年1月至4月,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已发生3级以上地震6次,其中2月19日至24日,陵水近海发生3级震群现象。为了全面贯彻国办发[2003]6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关键一年。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加速我省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增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我省地震形势的严峻性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震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 防震减灾是特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必须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法行政。各市、县要依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保证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投入,落实国家、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配套经费,保障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十五”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地震、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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