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瓜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对饮食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对旅游公司、星级酒店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民航旅客运输业、旅游业、饮食业、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等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其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八)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在国家政策未明确减免前暂缓征收增值税。
以上一、二条税收减、免、缓征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和基金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游、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基金,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等,实行全部免收。
四、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下列收费和基金实行减半征收(详见附件一)。
(一)对餐饮、旅游业、旅店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五、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