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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府[2003]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尽可能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保证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做到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二)、(三)、(四)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二、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减、免、缓政策:
  (一)对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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