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禁在该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栅及其他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严禁在航道、港池内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凡在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内违法设置的定置捕捞网具及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责令当事人拆除或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危害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应主动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凡发现破坏或可能影响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对海南省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