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决定
(琼府[200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我省投资软环境建设,经2003年4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1.创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以服务为核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研究制定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政策,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优势。要逐步把政府的非公共服务职能让位于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形成与市场经济运作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2.坚决实行政企分开。切实使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各级政府部门现管的具有社会经营性企业,必须彻底脱钩,一个都不能留,由省政府投资划归各厅局行业管理的公司,要在规定期限内理顺产权关系,办理脱钩手续。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对拖延不办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切实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多重多头执法问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经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要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进行安排和部署。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沟通、紧密配合,统一协调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法律法规事宜,保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有禁不止或死灰复燃。对垄断性资源的审批和分配,必须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条件,缩短审批时间,规范审批行为。省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和范围、审批条件和程序,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力,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行政审批要与部门、个人利益脱钩,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机构一律实行无偿行政服务,不得随意乱收费。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审批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越权审批,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依法行政,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创造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