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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务。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九、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和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三十、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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