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规定。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