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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府[2003]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4月2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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