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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价检[2003]110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卫生部等四部门《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本实施办法。
  三、市物价局负责本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管理工作。
  四、本实施办法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用量大、价值高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常用药品不得少于销售品种的20%;医用材料不得少于50%;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少于30%。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规模较小、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用材料品种较少的单位,应尽可能地做到全部公示。
  五、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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