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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市市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市
 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人民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正在开展一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战役。由于集贸市场(含批发、零售交易的各类市场)人员密集性强、流动性大,卫生状况又相对较差,因此,做好集贸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十分紧迫。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交叉感染,现就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非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是预防“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主办单位要负责集贸市场预防“非典”的宣传教育、经营场所的消毒、经营人员的登记管理、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人员及进出场地的各地交易人员的“非典”症状监督等预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预防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的集贸市场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指导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搞好“非典”预防工作。
  二、切实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随时保证经营场所的通风,对营业设施、营业器具的消毒每天不少于2次。要对场内经常性经营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每日逐人测量体温,发现体温超出标准的,要阻止其入场经营,并报告有关部门;对有“非典”或疑似症状的,要坚决予以隔离,并立即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对临时性经营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多发区人员,必须检测体温。经营食品的人员应佩带口罩和手套;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营业场所的垃圾,必须在经消毒后,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一日一清。同时,要搞好环境卫生,消灭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常年积存在市场内、堆放在摊位下的杂物。对市场内厕所要加强清掏保洁,每日进行消毒。对来自“非典”多发地区的物品和运输车辆要进行消毒,加强卫生检疫。
  三、加强市场监管,丰富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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