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并展
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民发[2001]19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43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一)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目标是:今明两年以市区为重点,创建一批社区建设示范区、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到2005年,全市所有区县、街道、社区基本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目标。
(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健全各项制度;理顺社区关系,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社区功能,丰富社区建设内容,提高社区建设水平;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示范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创建基层示范社区、示范街道抓起,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以群众高兴、拥护、满意为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提高创建水平,推动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