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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九)进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土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过承包地退包协议,自愿放弃承包地进镇的农民,应当维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土地不作调整。
  (十)土地承包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为30年或30年以上的,应当继续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区今后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规模经营时,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期限。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按照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给农民的,应当继续有效;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仍留存在乡镇政府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书发放给农民。
  (十二)统一印制权证和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由市农委统一印制。
  四、加强领导和进行宣传培训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配合。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市、区县和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十四)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还可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家喻户晓。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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