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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四)维护承包方的权利,同时,承包方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引导农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促进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规范征用地制度,保障农民利益,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快环境绿化,促进郊区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六)合同的签订和发放证书。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区、县政府公章),并加强审核和检查。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完善。
  (七)关于机动地问题。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前已留机动地的,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当承包给农民;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所留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八)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当事人要求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由相应区、县政府做好受理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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