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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2003年4月25日 沪府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依法办事和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近郊、远郊第二轮土地延包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三)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与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衔接工作,对郊区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成功经验,要予以肯定。2003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对其中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除法律规定之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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