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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北京地区旅游餐馆星级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29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北京地区旅游餐馆星级评定的通知
 (京旅发[2003]18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餐馆:
  为了更好地指导与规范旅游餐馆的经营管理与建设,进一步提高旅游餐馆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北京旅游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DB11/T138-2002《旅游餐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做好北京地区旅游餐馆星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旅游局编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旅游餐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地方标准已于2002年9月10日开始实施。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凡在北京地区正式经营的旅游餐馆均可申报星级。
  三、星级的划分:北京地区的旅游餐馆按五个星级划分: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餐馆的档次越高。
  四、星级评定的依据:星级的划分以餐馆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卫生、餐饮质量、服务水平等为依据,按照DB11/T138-2002《旅游餐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和相关标准评定。
  五、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一)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北京地区旅游餐馆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北京地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二)区、县旅游局负责本地区一星、二星和三星级旅游餐馆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北京市旅游局备案。
  六、星级评定的方法
  (一)自查:各旅游餐馆依照DB11/T138-2002《旅游餐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自查,并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星级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申报:各旅游餐馆在自查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及相关评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申报,认真填写《旅游餐馆星级评定报告》,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一家餐馆如由若干家分店组成,星级评定机构将按各分店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
  (四)旅游餐馆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标准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应向旅游餐馆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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