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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通知[失效]

  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为圆形,直径为60厘米,底色为金色,图案由绿色麦穗、黑色“人民调解”汉字和拼音字样及红色握手组成的心型图案构成。具体式样见附件2。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2式样制作。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徽章
  徽章为长条形,按一、二、三级人民调解员分大、中、小三个尺寸。底色为银色,左侧为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图案,右侧为红色“人民调解员”汉字和拼音字样,徽章背后刻一级、二级、三级标志。
  徽章由北京市司法局统一制发。具体式样见附件3。
  第六条 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按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2〕228号文件执行。各区(县)也可根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七条 调解文书格式
  应按照司法部司发通〔2002〕119号文件要求,制作统一格式的调解文书。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2、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式样(略)
     3、人民调解员徽章式样(略) 

附件二:       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保障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及其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程度。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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