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建设工作的总结和验收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这项工作不但要有布置,还要有检查和验收。市局拟在适当时间开展全市性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区县在开展整顿建设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和树立规范化的调委会典型,对不合格的调委会要限期整顿。市局根据区县培养的典型,确定市级的先进调委会。
附件: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
二、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三、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格式“六统一”。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区(县)××街道(地区、乡、镇)××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北京市××区(县)××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间为五角星图案。印章的内容按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刻制,字体为宋体。具体式样见附件1。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1式样刻制。
第四条 固定调解场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