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按照规定配备和调整人民调解员,按照业务等级评定标准,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评级,建立调解人员的管理档案,由区县局和司法所对调解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须报市局基层处统一备案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大力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活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首都的中心工作,及时提出调解工作的重点,帮助调解人员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依法调解;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定符合当前和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4、加强人民调解硬件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取多方支持,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固定调解场所,为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创造温馨和谐、整洁干净的办公和调解场所。
二、整顿建设调解组织的步骤和目标
居(社区)、村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定计划阶段。由区县局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结合居(社区)、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建好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重点做好调解主任的选聘;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区县局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整顿后的情况上报市局。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有条件的可于今年上半年一次建齐;条件不成熟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可于今年上半年先行试点,于今年九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经过整顿建设的调解组织应实现机构健全并有效运转、人员配齐并较好地发挥作用,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鲜明的标识、统一的印章、规范的管理。经过努力,使全市的调解组织实现本文件中三个附件的工作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