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6日)废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03]50号)
各区、县司法局:
多年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首都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复杂的工作内容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建设一支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工作得力、管理规范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九月底,紧密结合居(社区)、村委会换届选举,集中力量、统一标准,对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任务和重点
整顿的调解组织是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解组织是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此项工作: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巩固发展的组织基础和前提条件。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顿建设工作要同居(社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相结合,按照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整顿建设工作。重点对软弱涣散和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调弱配强,充实提高,并加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通过整顿建设,进一步巩固完善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和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要严格按照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将司法调解中心、街乡调解小组翻牌变成街道(地区、乡、镇)调解委员会。街道(地区、乡、镇)调委会人员组成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聘,尽可能地吸收一些公、检、法、司的退休人员和热心调解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