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京财综[2003]939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关于防止非典型肺炎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批准,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我市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部分,下同)。
2、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享受免收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早餐经营企业。
2、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定点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