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高开展创建活动的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文明办,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首都文明办委托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所在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区县、本系统文明单位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本区县、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不断深入发展。
二、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和确定创建目标。
三、总结推广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的审核,沟通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五、各区县、各系统文明办发现某个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或首都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处理。
六、建立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重大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或文明单位标兵申报表)、检查考核记录、文明单位推荐表(或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表彰决定(或光荣册)、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
七、加强对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不得对外悬挂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