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性单位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健全,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道路平坦,消灭违法建设,消灭卫生死角,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绿化美化水平较高。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要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五、社会秩序安定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少,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帮教失足青年措施落实,成效明显。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系统或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单位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献血没完成任务;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发生了涉及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因管理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违反有关法规的数量超标。
已获得首都文明单位或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发生以上问题,在发生问题(或发现问题)当年撤销其首都文明单位或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标准。
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必须在符合首都文明单位标准的基础上,从上一届荣获首都文明单位或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中择优选拔。
第十四条 系统和区(县)、局(总公司)级文明单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