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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十二条 首都文明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奉公。重视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作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精神文明成效显著。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不断增强首都意识、服务意识、争创意识和环境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重视智力投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搞好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有明显提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单位献血任务。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群众生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苦练内功,优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劳动竞赛、优质服务等活动。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交通、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死亡事故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发生死亡事故,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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