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组)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各个单位和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个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及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全体干部职工要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首都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六条 要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层层创建活动,制定出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系列标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评选出的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进行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各区县、各系统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系统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统、区县(地区)、局(总公司)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系统和区县(地区)、局(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