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建[2003]8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长期以来,首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热情参与,人民群众积极拥护。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建设整体水平,首都文明办对1995年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4月12日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是在首都地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是从首都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