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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
 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相关条款的实施办法
 (京科条发[2003]3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03〕14号)的精神,发挥科技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经费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一)网络教育;
  (二)视频会议;
  (三)针对SARS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早期诊断试剂、疫苗和治疗药物。
  (一)、(二)的项目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拥有自主技术和知识产权;
  (2)已经完成产品的研发、能够提供测试版以上的产品、并提供产品测试报告;
  (3)能够解决目前应用的瓶颈问题,并具有比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升级能力。
  (三)的项目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早期诊断试剂:直接诊断病毒抗原的快速、简易的试剂。
  (2)药物:完成体外细胞学试验,并已初步证明有抗SARS病毒的作用。
  (3)疫苗:a、灭活疫苗:已获得纯化灭活病毒并建立了灭活效果测定方法;b、基因工程疫苗:获得具有重要保护作用的抗原编码基因并克隆出该基因。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经市科委批准立项后,市科委将从市科技经费中以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项目立项采取定向申报和招投标两种方式。
  (一)网络教育、视频会议采取定向申报的方式征集项目。市科委以择优原则确定项目。
  (二)SARS的早期诊断试剂、疫苗和治疗药物研究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经费支持的项目的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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