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征用拟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集体土地,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我委发征询意见函,我委以规划意见书(必要时还应同时附具附图和用地钉桩通知单)作为复函。
五、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拟用于经营性利用,可以自己申请或者委托市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或者分局办理规划意见征询工作,市规划部门或分局依据其申请出具规划意见书(必要时还应同时附具附图和用地钉桩通知单),该意见书可作为该地块入市交易的规划意见。
六、凡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规划部门(或分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申报规划设计方案。
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规划意见书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般不得改变规划意见书内容,如因特殊原因拟改变规划意见书内容的,包括建设性质、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应当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修改后,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国土部门是否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对于需要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市规划部门和各分局依据权限、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的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受让方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除按照我委申报要求的内容备齐相关图纸资料外,还要同时附具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受让方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市规划部门(或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市规划部门(或分局)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出具不予受理的规划意见。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已经取得的规划意见;取得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规划部门(或分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