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应公正执法,严格执行本处罚细则。
第八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暂停核发该违法建设单位的其它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处罚细则附表(试行)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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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A类│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F类 │ G类 │
│ ├──┼────┼────┼─────┼─────┼───────┼──────┤
│数 │东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 │朝阳海淀 │朝阳海淀丰台 │怀柔密云平谷│
│ 额 │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丰台石景山│石景山通州顺义│顺义房山门头│
│ │朝阳│朝阳海淀│丰台 │ │北京经济技│门头沟昌平首都│沟昌平大兴延│
│ │ │ │ │ │术开发区 │机场以及远郊区│庆 │
│性质 │ │ │ │ │ │ (县)中心区域│ │
├──┬─────┼──┼────┼────┼─────┼─────┼───────┼──────┤
│开发│非居住建筑│2500│ 2300 │ 2100 │ 1900 │ 1700 │ 1500 │ 1300 │
│单位├─────┼──┼────┼────┼─────┼─────┼───────┼──────┤
│ │居住建筑 │2300│ 2100 │ 1900 │ 1700 │ 1500 │ 1300 │ 1100 │
├──┼─────┼──┼────┼────┼─────┼─────┼───────┼──────┤
│非开│经营用房 │2100│ 1900 │ 1700 │ 1500 │ 1300 │ 1100 │ 900 │
│发单├─────┼──┼────┼────┼─────┼─────┼───────┼──────┤
│位 │生产用房 │1900│ 1700 │ 1500 │ 1300 │ 1100 │ 900 │ 700 │
│ ├─────┼──┼────┼────┼─────┼─────┼───────┼──────┤
│ │ 生括用房│1700│ 1500 │ 1300 │ 1100 │ 900 │ 700 │ 500 │
├──┼─────┼──┼────┼────┼─────┼─────┼───────┼──────┤
│个 │ 经营用房│1500│ 1300 │ 1100 │ 900 │ 700 │ 500 │ 400 │
│人 ├─────┼──┼────┼────┼─────┼─────┼───────┼──────┤
│ │ 生活用房│1000│ 900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
│—般建筑物、施工│ │
│暂设、棚房及其它│ 400 │
│临时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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